股票代碼:600865 股票簡稱:百大集團 編号:臨2021-015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别及連帶責任。
l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2.上市公司所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本訴原告、反訴被告
3、涉案金額:本訴金額人民币8,376,665.61元,反訴金額人民币40,977,796.00元。
4、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産生負面影響:本次判決處于上訴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暫未作會計處理。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将對公司未來期間的損益産生影響。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杭州嘉祥房地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公司于2020年8月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詳見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披露的編号為2020-028号臨時公告。
嘉祥于2020年9月對公司本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提起反訴,反訴情況詳見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披露的編号為2020-031号臨時公告。
二、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20)浙0105民初4897号】及民事裁定書【案号:(2020)浙0105民初4897号之一】,一審判決如下:
1、确認公司與嘉祥簽訂的編号為2011年租字第001号的《房屋租賃合同》及五份補充協議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
2、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内将位于杭州市拱墅區湖墅南路103号的尚未移交、返還的房屋騰空并返還至公司;
3、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的房屋和設備租金合計1,301,169.34,并支付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的占有使用費8,847,306.49元。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和設備占有使用費另行計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15005.22平方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13919.22平方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11989.22平方米,均按1.5531元/日/平方米計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本案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尚未返還的房屋建築面積按1.6308元/日/平方米計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設備占有使用費按315萬元/年計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設備實際返還之日止的設備占有使用費按3,307,500元/年計付);
4、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計算至2020年12月17日的物業管理費2,124,991.64元,并支付以未返還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數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151.2元/年/平方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按158.76元/年/平方米計算的物業管理費;
5、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的水電費441,274.04元;
6、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暫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124,714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租金1,301,169.34元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另行計付;
7、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暫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支付物業管理費的違約金38,445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物業管理費1,196,649.6元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另行計付;
8、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暫計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支付水電費的違約金93,202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水電費389,417.79元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另行計付;
9、嘉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違約金837,575元;
10、傅少波、宋星星、劉偉對嘉祥上述第3、4、5、6、7、8、9項應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12、駁回嘉祥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373元,财産保全費5,000元,合計79,373元,由公司負擔40,818元,嘉祥負擔38,55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3,344元,由嘉祥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判決處于上訴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暫未作會計處理。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将對公司未來期間的利潤産生影響。
公司将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